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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A品牌却收到B品牌,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 2023-07-26 17:50 来源: 老河口法院

网购成为当下普遍的购物方式,因网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老河口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小罗因在旗舰店购买一个A品牌扳手,收到货物后却发现是B品牌,小罗认为受到欺诈,遂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网购A品牌,收货时却发现变成B品牌

消费者能主张赔偿吗?

销售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案情回顾

小罗在网上看中一款A品牌电动扳手,几经比对,在名为“A品牌旗舰店”天猫网店以448元的价格下单购买。

数日后,小罗收到货物,发现竟是一款名为B品牌的电动扳手,当即与售后客服联系,售后客服解释称其同时销售A、B两个品牌的电动扳手,确系发货错误,并告知小罗可以选择申请退货退款,并由商家承担运费。

对此答复,小罗并不能接受,认为商家以不知名杂牌假冒知名品牌,遂通过“12315”向商家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天猫平台进行投诉,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后小罗还是申请了退货退款,商家亦及时将货款及运费全部退给小罗。小罗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向老河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小罗要购买的是A品牌电动扳手,商家天猫店铺名为“A品牌旗舰店”,且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证实已取得A和B两种品牌电动扳手销售资格。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小罗收到货物与其所购品牌不符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退换货途径更换或退货解决。从与商家客服聊天记录来看, 确系商家失误发错其销售的另一品牌产品。按照小罗的申请,商家也及时按售后服务流程为其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并承担了退货运费,双方合同已解除。因此,不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最终驳回了小罗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

对于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的商品,较传统买卖方式具有非直接、信息传递、周转期间等特点,增加了出现错误的几率,因此网络平台均有退换货售后服务,且法律也保护网络平台交易中消费者享有一定限度内的无理由退货权益。故网络交易的双方均应当诚实守信促成并完善交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