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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⑤|齐抓共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时间: 2021-04-21 16:28 来源: 老河口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迅速响应,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群众所急、所思、所盼,对群众身边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拳出击。

近日,老河口法院就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时挽回了受骗群众的损失。

案情回顾

 

薛某通过在“蝙蝠”聊天软件上得知,购买电话卡插在一种名叫“多卡宝”的设备上租给他人用于拨打网络电话可获利。为获取高额报酬,2020年9月初,薛某使用朋友张某的淘宝账户在网上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多卡宝”设备,并通过其家人、朋友等人办理或购买电话卡26张。2020年9月8日至9月11日,薛某驾车载着张某先后在一废弃工地、某村河边砂石厂等隐蔽处架设“多卡宝”设备并插入电话卡提供给他人拨打网络电话使用。短短四天时间,他人利用薛某架设的设备和提供的电话卡拨打电话实施网络诈骗6起。2020年9月22日,薛某被抓获后,扣押网关设备、路由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薛某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当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也开始不断使用新技术、新应用来逃避打击,比如GOIP网络电话、多卡宝、变声器等就是近年来诈骗分子的新宠,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被犯罪分子“黑化”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利器。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诈骗手段层层升级,面对众多的诈骗手段、高科技产品,往往让群众防不胜防。对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牢记以下六个凡是,出现下列情形均要提高警惕:

一、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二、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三、凡是通知贷款、中奖,要求先交手续费或担保费的;

四、凡是要求你登录网站查看通缉令的;

五、凡是自称领导(老板)要求汇款的;

六、凡是网络兼职刷单的。

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老河口法院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坚持以依法严惩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伸出“打”的重拳不手软,营造“防”的声势治源头,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让犯罪分子无立锥之地、无作案可能。连日来,老河口法院利用横幅、宣传单等方式,掀起了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热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是二年内曾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有帮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六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应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