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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一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时间: 2019-05-22 16:24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2007年2月,孟桥川水库管理处与老河口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孟桥川水库四坝坝头及周边土地租赁给老河口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2010年11月,该养殖公司转租给老河口市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继续从事生猪养殖、销售。二公司在经营生猪养殖、销售期间,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仅建有四个简易沉淀池用以存储养殖废水、废物,且四号沉淀池年久失修污染物长期渗漏外溢,直接排入孟桥川水库水体。

2017年6月5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6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生猪养殖销售项目。并于6月15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请示依法关闭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同年6月26日,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销售项目予以关闭。

同年8月,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生猪养殖销售项目立即停止;2.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2017年9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排污行为长期存在,污染了老河口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孟桥川水库,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年10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向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予以监管,纠正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污染物的违法状态。2017年11月,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罚款人民币4780元。

2017年11月,公益诉讼人委托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并协同老河口市环保局共同对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仍未完全腾空,四号沉淀池内污染物仍在渗漏外溢,直接排入孟桥川水库水体。

2018年4月,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对老河口市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勘查,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号沉淀池的内外污染源未消除。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老河口市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物排入孟桥川水库水体,怠于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二、被告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责令老河口市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违法排放的污染物予以治理。

该案是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正确审理,为案涉水库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有力推进了污染水库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案涉水库的生态环境安全,对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汉江支流以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同时对周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指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饮用水体水质的负面影响很大。本案中,位于“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企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但仍然存在污染物长期渗漏外溢,污染饮用水源地孟桥川水库水体的现象,损害了公共利益。被告人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发出的检察建议中也明确指出应依法要求相对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被告人接到检察建议后已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但仍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本案为饮用水源地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新型复合治理路径,是落实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大保护的重要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