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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枪?悔终生!

时间: 2024-09-09 17:34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我真诚地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我非法制枪支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更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共安全......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网上浏览到射钉枪销售广告,遂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一套射钉枪和高威力射钉弹300颗。收货后,王某发现射钉枪无法远程射击,便通过微信询问他人如何组装成枪支,后王某陆续购买了连接器、射钉托、激光瞄准器、无缝钢管等零部件用于枪支组装,并将购买的零部件加装成枪支后进行试射。经鉴定,王某改装的射钉枪为非制式,且可击发空包弹,具备发射功能,故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判决老河口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有悔罪表现,对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涉案枪支予以没收。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射钉枪是一种广泛应用在建筑领域用来紧固连接的工具,是可以合法持有及使用的,但本案中,王某私自将其改造成枪支,已构成犯罪。我国对枪支的管控极为严格,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心灵手巧”是好事,但切勿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自食恶果。如家中有枪支弹药的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如发现有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共同聚力平安建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