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法院严用“失信”名单 执行效果显著
为进一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落到实处。
四项措施具体是指:一、明确失信标准。在老河口法院制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规定》中,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程序、公布范围、公布途径及相关后果均予以明确,并列举了六种情形作为失信行为标准。二、建立信息档案。被执行人收到相关执行文书后,仍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老河口法院将对符合纳入标准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立档案予以记载。三、信息定期公布。老河口法院定期向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费等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四、撤销档案信息。当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老河口法院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上述措施采取后,执行成效明显。以被执行人张某某为例,其因货款纠纷一案被老河口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虽经执行法官反复规劝,张某某仍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拖欠货款。2014年5月4日,老河口法院在该市电视台播出公告,要求所有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某看到上述公告,主动到法院询问情况,得知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生意和旅游、购物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于是决定履行部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余款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以书面保证,将会分期分批按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