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㉟|善意文明,妥处执行异议!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渠道,因其程序特殊性,往往在案件启动时就牵涉着审判和执行中的其他案件。但即便法律关系复杂、处理尤为棘手,也未能影响老河口法院执行工作的质与效、公与信。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异议人(案外人)邓女士向老河口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老河口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即:查封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这短短不到一页的诉状,其中却大有文章。原来,邓女士与被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吴某名下房屋(即涉案房屋)归邓女士所有,但始终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邓女士认为,债权人起诉吴某时二人已离婚,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该房屋的房贷从2015年开始就由自己每月偿还,遂请求老河口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借款的时间是2014年9月,也即邓女士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所争议的房屋是吴某于婚前交付的首付款所购买,房贷已还清且房屋一直登记在吴某名下;双方离婚后,吴某下落不明,邓女士与儿子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案件办理绝不能“一裁了之”,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邓女士解疑答惑,并进一步深入了解案件原委。其实,邓女士离婚后独自带着8岁的儿子生活,除该房屋外无其他房屋供其居住,生活实属不易。基于此,办案人员决定采取“活封”措施,允许邓女士母子在房屋查封期内居住,但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该房。最终,在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感染下,邓女士主动要求在吴某下落不明期间逐月代为偿还借款,并撤回了执行异议诉请。
法官说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时,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妥善办理,是老河口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处缩影。“群众利益无小事”,执行工作见真章!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干警们还总结推出了以下7条便民利民举措:
1、围绕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等民生案件开展集中专项执行行动。
2、对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提速提效提质,优先立案并强制执行。
3、严厉打击逃避、躲避执行行为,适用拘传、拘留、悬赏等措施,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
4、加大对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及时给予申请执行人救助。
5、为律师参与执行提供便利,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拓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范围。
6、坚持执行全过程公开透明,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短信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立案、查控、处置财产等执行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7、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组织力量及时排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并努力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