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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多措并举,全部执结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时间: 2012-12-27 09:11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老河口法院紧紧依靠该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襄阳中院的支持,抢抓机遇,多措并举,截止2012年7月,该院5件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积案全部执结。

一、   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保障执行工作开展。

在收到上级法院关于统计上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通知后,老河口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当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一方面迅速摸清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未结案件的底数,认真分析未结原因和执行方案。另一方面,积极向该市市委、市人大汇报此次集中清理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活动情况,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各方面的配合,减少执行阻力。老河口市委和市人大有关领导在听取该院汇报后,表示坚决支持法院的清积工作,决定成立老河口市开展集中清理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活动领导小组,并下发了通知: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龚云涛为组长,市法院院长宋建立为副组长,市纪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房产、土地、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此次清理积案活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大员上阵,加强与党政机关沟通协调,力促和解执行。

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如执行不当会引起诸多不良影响。老河口法院组织精兵强将,有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亲自带队,先后深入到竹林桥、薛集、孟楼等乡镇,直接找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沟通,说明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长期未结的不利影响。通过宣传和沟通,这些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理解和支持。如郭清云与薛集镇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郭清云骑车不慎掉入薛集镇管理的排水沟后致伤。老河口法院2010年判决薛集镇人民政府赔偿1.1万元,原薛集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因对该判决有不同认识,导致案件长期未结。经过宣传和沟通,薛集镇人民政府现任负责人督促该镇有关人员当天和郭清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督促该镇财政所当天将赔偿款支付郭清云,使得这起案件得以和解执行。

对于个别乡镇财政资金不足、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老河口法院主动邀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如张丕德与竹林桥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案,襄阳中院2011年终审判决竹林桥镇人民政府偿还张丕德欠款25万元。竹林桥镇人民政府因财政资金不足,且对判决有不同认识未主动执行。老河口法院主动邀请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久强和政法委书记龚云涛到竹林桥镇人民政府协调督办。在大员督办下,竹林桥镇人民政府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请求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张丕德欠款25万元,黄久强主任在该报告上批示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大力支持。龚云涛书记也安排市集中清理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未结案件活动领导小组同时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请求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张丕德欠款25万元,并在报告上批示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大力支持。经过多方协调,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已安排25万元专项资金用以解决张丕德的欠款,使此案顺利执结,为该市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作出了表率。

三、   适时采取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针对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特殊性,老河口法院认真分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以强制执行为辅,以和解执行为主的执行方案,反复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若拒不执行的,则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督促履行,并适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加以震慑。如张玉华与原襄阳县东津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案,原襄阳县法院2001年判决东津镇人民政府偿还张玉华借款103136元及约定利息。东津镇人民政府因财政资金不足,且对判决有不同认识未主动执行。该案由襄阳中院指定老河口法院执行。老河口法院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后,遂依法冻结、扣划东津镇人民政府部分财政资金,因该镇账面资金不足,仅执行部分标的。在这次集中清理活动中,老河口法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向襄阳中院汇报,襄阳中院执行局申清局长亲自过问,指派精干人员组成执行专班执行该案。在襄阳中院的大力支持下,该案在3日内得以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