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 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自建房工人意外坠亡,谁担责?

时间: 2026-04-02 16:30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受贾某雇佣为朱某、陈某夫妻建造房屋。

建造过程中,贾某安排在一层楼板上架设土制吊机,张某在操作吊机时未佩戴安全帽,其间楼板断裂,吊机歪倒后从楼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于当日抢救无效后死亡。 张某的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与朱某、陈某夫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贾某辩称,一层楼板为汪某所售,存在质量问题,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查明,朱某、陈某夫妻将房屋建设工程以单包工形式承包给钱某,在建房过程中,钱某又将案涉工程交给贾某继续施工后离开,张某系贾某接手后所雇佣人员。断裂的楼板由汪某出售。

贾某作为包工头是否承担责任?

贾某与死者张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贾某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熟练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未佩戴安全帽,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酌定贾某承担 70%责任,张某自身承担 30%。

售出楼板的汪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作为本案中楼板出售方,其承担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另行主张;同时,贾某主张本案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提交鉴定申请,故对该项主张和辩称理由均不予采纳。

钱某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经查,张某系钱某离开后,由贾某所雇用人员,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房主朱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朱某、陈某二人以单包工形式将案涉工程进行发包,并无过错,其所购楼板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故朱某、陈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农村地区多由房主自己联系承包人建设自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两层及以下的农村自建房,属于“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中关于建筑资质的强制要求。但为规避类似风险,房主作为发包人,应尽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主体,拒绝危险施工作业,尽到合理的选任、指示义务,提供安全的施工场所。

承包人(包工头)作为工程的承包者和劳动力的组织者,应做好劳务人员选任,在施工过程中为所雇佣的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设施和保障,抓好安全施工教育管理,否则将承担主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

同样,施工人员为保护自身安全,在施工作业中应坚持佩戴安全设备,随时注意施工环境,不要心存侥幸,不逞强,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