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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时间: 2013-09-03 09:40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结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程序公告如下: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程序

   (一)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确定。

   (二)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推荐。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三)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会同老河口市司法局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四)对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员,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老河口市司法局组织有关法律知识、社会公共道德知识考试。

   (五)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考核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单位推荐、个人申请期限

   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推荐、申请受理单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政治处,联系电话:8230833 8231175。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