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四方联动上线新办法,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且有能力赔偿,但因被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缘由导致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如此,不仅社会矛盾无法化解,而且影响案件办理效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待利益也无法得到实现。
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联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老河口市公安局、老河口市司法局共同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试行)》,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打开了局面。
以案为例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应邀参加宴席。席间,李某与同桌就餐的熊某因喝酒发生争执,熊某被在场人员拉开后,李某拿起身旁圆凳砸向熊某头部,致熊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熊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因李某和熊某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熊某依法向老河口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七千余元。
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熊某坚持认为其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因调解未果,李某遂表示自愿赔偿熊某各项损失八万元,并依据上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试行)》将该赔偿保证金提存。
案件经依法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将赔偿款提存等情节,同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故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审结后,在办案人员的帮助下,熊某成功提取了八万元的赔偿保证金。
本案适用《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试行)》,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保障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成为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破冰之举。
01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缘由,以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在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的办案制度。
02试行该制度对当事人双方有什么影响?
①避免被害方权利滥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按照法定标准或过于法定标准提存赔偿保证金,即便不能完全满足被害方提出的诉求,办案机关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有效防范被害方权利滥用。
②有效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足额或超额提存赔偿保证金,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因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而无法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不影响适用缓刑。
③节约司法资源。因提存的赔偿保证金会略高于或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被害方综合考虑后大多会选择领取保证金,而非继续诉讼。
03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过失致人重伤案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寻衅滋事案件、妨害公务案件、敲诈勒索案件;其他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该制度。
04提存的赔偿保证金如何领取?无人领取该怎么处理?
《工作办法》规定,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也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同意接收赔偿保证金的,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领取,领取时应提交办案机关的通知书、和解协议、生效法律文书、自愿给付承诺书、身份证等材料。提存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若被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拒绝接收赔偿保证金的,办案单位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知提存单位返还保证金。